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原行長付喜國向證券時報記者介紹他今年提交的三份建議,涵蓋金融穩定法立法、人民銀行法修訂和優化養老產業體系方面。
金融穩定法核心概念、權責劃分等需進一步明確
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逐步形成了多層次的金融法律體系。2024年6月至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二審稿”)下稱公開征求意見。
付喜國認為,金融風險的系統性、復雜性、外溢性特征,導致行業立法難以實現金融風險監測與處置的全鏈條覆蓋。擬出臺的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專門法律,應與正在修訂中的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以及擬修訂的商業銀行法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規則協同的法律體系。但當前立法實踐中還存在概念界定不統一、法條銜接不順暢等問題。
對于目前立法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堵點,付喜國表示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實踐中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概念理解有爭議,需進一步明確概念界定和認定標準。
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分工需進一步明確,二審稿確立中央金融委的統籌協調地位,但還需進一步完善,與機構改革后的金融管理體系更緊密銜接。
三是風險處置過程中行政處置與司法程序銜接需要進一步加強,也需要與相關法律加強銜接,擬出臺的金融穩定法將“托管”作為處置措施,但現行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未明確“托管”的法律地位,建議聯動修訂。
四是損失分擔與資金使用順序需要進一步明確。擬出臺的金融穩定法中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現行商業銀行法中的行業保障基金在使用邊界、優先級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明確。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清償順位未體現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可能導致公共資金承擔過多損失。
基于上述問題,付喜國建議,一是構建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的全鏈條制度安排,突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二是明確責任分工,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約束相容的原則,明確中央金融委為統籌決策機構,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銀行業單體機構風險處置,壓實被處置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承擔屬地責任,人民銀行負責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并依法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實現權責閉環。三是避免與企業破產法等其他法律沖突,如建議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風險處置損失分擔”條款,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修訂人民銀行法 健全數字人民幣法律規制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于2003年修訂實施,距今已超過二十二年。期間,我國金融領域經歷了監管體制改革、數字化轉型、實體經濟需求升級等多重變革,現行法律在法定職責界定、監管工具授權、新興業態規制等方面的滯后性日益凸顯。
結合最新形勢,付喜國建議,加快修訂人民銀行法,并從五方面提出修法建議。一是增設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條款,明確金融工作政治遵循。在總則中增設“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條款,將其作為央行履職的根本原則。
二是將“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寫入法律核心條款,明確其法定地位和實施目標,細化各類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的適用規則,明確逆周期資本緩沖、風險準備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附加監管等工具的觸發條件、調整程序和實施標準,賦予央行必要的自由裁量權。建立宏觀審慎調控與貨幣政策協同機制,明確兩類政策工具的協調配合原則,提升宏觀金融調控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三是明確“五篇大文章”宏觀信貸管理職責,賦予資金統計監測與引導權限。賦予央行對重點領域資金流向的統計監測權限,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要求金融機構定期報送重點領域信貸投放數據,為宏觀調控提供數據支撐。增設金融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條款,明確央行可通過差異化利率政策、專項信貸額度等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產業升級等領域的支持力度。
四是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監管體系,明確準入運營與風險處置規則。明確金融基礎設施核心范疇,實現監管全覆蓋。健全運營監管與風險處置機制,要求運營機構建立常態化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筑牢金融市場運行的“安全防線”。
五是健全數字人民幣法律規制,明確發行管理與風險防范條款。明確數字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規定其與實物人民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規范數字人民幣發行流程,明確央行作為發行主體的核心職責,將偽造、篡改數字人民幣納入法律規制范圍,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與處罰標準,保障數字人民幣流通安全。